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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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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8〕22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12-30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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