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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1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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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油函[〔1991〕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1991-01-28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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