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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1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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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9〕19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10-18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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