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第一条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