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4-13 10:02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国税所一〔2006〕9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04-07
废止日期:2018-04-25
索引号:AE9101050-2006-01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审批期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2.报批类减免税根据减免税条件复杂程度分为分局审批类、市局审批类。具体审批权限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报分局登记备案,具体备案程序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三、减免税的跟踪管理
  为加强减免税监管,及时掌握减免税的动态,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上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上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四、其他
  1.对《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未列举或新增的减免税事项,各单位报市局审批。
  2.市局将适时对《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进行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