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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文化试点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4-2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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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所一[2006]15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04-21
废止日期:2007-12-31
索引号:AE9101050-2006-02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文化试点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文化试点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度纳税申报后,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一处)报送汇总(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市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市局确认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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