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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07-01-12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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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5〕8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10-09
废止日期:2006-03-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34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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