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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3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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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9〕1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5-21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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