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