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5 15:43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财税〔2012〕4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2-05-17
废止日期:2015-12-31
索引号:AE9100010-2012-078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