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