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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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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13〕2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04-08
废止日期:2014-12-31
索引号:AE9100010-2013-04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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