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9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