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5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