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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有关征缴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2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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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2年第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2-12-21
状态:全文有效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30000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本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有关征缴事项的通告

状态: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便利本市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优化业务流程,现对本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次选择

  新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选择缴费档次,已参保人员可在办理缴费时选择缴费档次。

  如当年尚未缴费,选择缴费档次自当年起生效;如当年已缴费,选择缴费档次自次年生效。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缴费人可选择采用批量扣缴方式或自行缴费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批量扣缴方式的缴费人应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个人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已签订协议的缴费人如选择不再通过批量扣缴方式缴费,可办理解除协议。

  税务部门扣款时段为每月6日至1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未选择批量扣缴方式缴费或扣款失败的缴费人,可以在非扣款时段自行缴费。

  三、缴纳集体补助

  缴纳集体补助不再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办理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缴费档次选择、缴费、签订和解除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

  办理缴费档次选择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随申办、微信、支付宝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缴费可通过上述线上渠道或办税服务厅线下渠道;

  办理签订、解除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

  办理集体补助缴纳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仍通过现有渠道办理,增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渠道为符合参保条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缴费。

  六、系统调整安排

  为实现上述优化调整,上海市税务局将进行系统升级,从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3日,全市各区办税服务厅及各线上渠道将全面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自2023年1月4日起恢复办理。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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