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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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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6〕13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3-26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问题,我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通知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统一制作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所用材料规格附后).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印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主要区别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底纹与颜色.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二、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框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自行统一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方便纳税人并尽量减少成本.其他要严格按总局式样要求制作.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包括框)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有关材料及规格说明(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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