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原文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