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1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发〔1999〕2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10-21

状态:全文有效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