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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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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8〕9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日期:1998-06-16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
    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X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编者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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