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1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计粮办〔1998〕2432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文日期:1998-11-26

状态:全文有效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印制。"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企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附: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

  附件:

  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

  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按照本附件规定的样式,尺寸,字体和字号,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            ┌───┐   

                           │ 随 │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样式见右图:            │ 货  │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尺寸为:        │ 同 │

  外框:66厘米(长)X12厘米(宽)          │ 行 │

  内框:64厘米(长)X10厘米(宽)"         │ 联 │

                           │   │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字体和字号为:      │ 承 │

  小二号楷体                    │ 运 │

                           │ 联 │

                           └───┘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