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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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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7〕47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8-26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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