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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2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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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2006〕5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12-20
索引号:AE9101010-2006-03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填表说明(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局统一的部署和时间安排,及时做好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必须作如下审核:
  1、纳税人申报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实际代开额是否一致;
  2、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是否正确;
  3、上期应补税额是否入库。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等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对已报送的申报表及所有附列资料应进行留存备查。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在上海财税网站公布。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工作按新征管系统推行计划同步实施。
  八、一窗式比对相关事项
  随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实行“一窗式”比对,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表不含税销售额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本月数”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征收率),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5栏“本月数”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征收率),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一窗式比对内容
  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实际开票金额与上述还原的含税销售额加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第7、9栏“本月数”之和比对,两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各分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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