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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0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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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1999〕3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9-08-10
索引号:AE9101010-1999-00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及本市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只有在确定匿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酌情给予奖励,以防他人冒领举报奖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确定本市举报奖励标准为:
  (一)查结举报案件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税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额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实际追缴税额                     提奖比例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5%
  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
  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
  超过500000元以上的               1%
  按上述奖励标准计发个人举报奖励每案最高不超过50000元,单位举报奖励每案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查结举报案件没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罚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实际追缴罚款金额                       提奖比例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0%
  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8%
  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6%
  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4%
  超过500000元以上的                     2%
  按上述奖励标准计发个人举报奖励每案最高不超过50000元,单位举报奖励每案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单位或个人,经市国家税务忆、地方税务局批准,奖励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三、举报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本补充规定第二点的举报奖励标准给奖的,由各区县税局,直属分局审批。
  (二)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上或对税务违法案件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并按本补充规定第二点的举报奖励标准给奖的,由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奖励建议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按本补充规定第二点的举报奖励标准需提高给奖励比例的,由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奖励建议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对单位或个人举报奖励,经税务机关查结,查补税款或对税务违法案件处以罚款,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市局稽管处审批,超过50万元的,需报市局领导审批。
  四、施行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机关在1998年12月31日前收到举报信并已检查结案,按规定应给举报人奖励的,仍按沪税稽(1987)103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税务机关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查结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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