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9 16:1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9〕68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9-12-04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