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30 13:5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地税地〔2000〕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0-01-10
索引号:AE9101120-2000-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复征收的税款,可办理退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