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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1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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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5〕9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5-17
废止日期:2022-11-27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已被新规定替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部分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样式》停止使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式,下发各地试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报表的基本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件: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附件一: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编码:  填表日期:年月 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面积单位:平方米
见附件表格(略)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日期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意见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5本表一式三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附件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见附件表格(略)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审核人员签章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适用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其转让已经完成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转让收入,或者是预售正在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预售收入的,应按照税法和本表要求,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进行纳税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等类型填写.
    4业别:填写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主营行业类别.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6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7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转让二个或二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对每个计税单位应分别填写一份申报表.
    纳税人如果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一).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5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7栏至表第12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要注意,如果有些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属于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而该项目同时包含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计税单位的,要对该成本在各计税项目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6表第14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7表第15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8表第17栏至表第19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
    9表第20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0表第25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本栏填写"0".
    11表第26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2表第28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附件三: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见附件表格(略)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审核人员签章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填写.
    4业别:按纳税人的行业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5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数额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填写.
    5表第6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7栏与第8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7,8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表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表第8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表第10栏至表第13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
    9表第16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0表第17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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