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31 16:4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6〕8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6-09-18
废止日期:2008-01-17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审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和调整后的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2006年一季度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凡超出计划范围、数量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实际生产供应完成数量
  2.2006年一季度溶剂油实际生产销售数量
  3.2005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表
  4.2005年溶剂油生产供应及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