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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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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5〕13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7-07
废止日期:2009-03-18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财税字[1995]042号文件规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
    四,国税发[1994]205号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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