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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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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10〕9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11-30
索引号:AE9100010-2011-00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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