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6 12:3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2016〕3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6-03-18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