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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20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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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1〕6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4-10
废止日期:2006-03-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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