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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1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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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1-09-24
废止日期:2022-07-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0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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