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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1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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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1〕22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3-28
废止日期:2022-07-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路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铁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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