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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3-0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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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5〕1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5-03-09
废止日期:2008-01-3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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