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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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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地〔1986〕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86-04-14

状态:全文有效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0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规定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账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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