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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1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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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油函〔1994〕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1994-04-27
废止日期:2021-09-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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