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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3-2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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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2〕11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7-31

状态:全文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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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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