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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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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9〕4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3-12

状态:全文有效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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