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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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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11〕9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09-29
废止日期:2013-01-01
索引号:AE9100010-2011-16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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