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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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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8-06-15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80005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市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总机:021—54679568。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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