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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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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2〕2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2-04
废止日期:2014-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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