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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9-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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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4〕62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11-19
状态:全文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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