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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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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4〕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1-11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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