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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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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6〕6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0-29

状态:全文有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0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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