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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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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6〕74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2-31

状态: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0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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