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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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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6〕7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9-14

状态:全文有效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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