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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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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0〕10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10-12

状态: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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