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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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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2000〕18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11-17
废止日期:2023-06-16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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