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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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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2000〕5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3-17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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