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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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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0〕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7-28

状态: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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