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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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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2001〕13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11-26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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